浙江单独家庭生二胎的政策是如何
中国的家庭政策在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迁。其中,浙江关于单独家庭生二胎的政策主要依据于国家的指导原则。即提倡适龄婚育和优生优育,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这样的政策旨在促进人口结构的平衡,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政策的实施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生育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具体而言,若家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这些条件通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子女的数量与性别等。通过这样的规定,政策既保障了家庭的生育权利,又兼顾了社会对生育行为的规范与引导。
浙江省的具体办法是由其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这确保了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更精准地回应地方的特定需求。政策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了解政策、申请再生育,并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总之,浙江关于单独家庭生二胎的政策通过综合考虑国家指导原则与地方实际情况,为家庭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合理的生育选择,旨在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国家对人口政策的深入思考和对家庭需求的充分尊重。
浙江单独二胎细则
法律主观:
“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即可生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今年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2013年(癸巳年)11月15日,单独二胎正式开放,如进展顺利,将于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以独生子女政策为核心内容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严格推行。推行其间略有微调,如放开“双独二胎”(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及部分省份农村地区实施的“一孩半”政策(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等。中国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行的计生条例,其中准许生育二胎的政策都包括六方面:如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患不孕(育)症,符合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此外,各地还有各自不同的规定,比如江西、河南、江苏等地规定,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生育二胎;河北、山东等地规定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生育二胎;山东省还规定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也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法律客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即可生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计划生育今年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完善。浙江单独二胎政策分三步走:第一步,囯家出台文件通知;第二步,浙江省人大修改省《计划生育条例》,将新政策在法理上予以确认;第三步,省计生委出台实施细则,即可接受省内符合政策的“单独”家庭申请了。预计走完这些流程,在2014年年初。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规定,法规修改的一般流程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调研起草,省政府通过后,以法规案的形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组织进行调研修改,提出审议意见,最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浙江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按照稳妥、扎实、有序的要求,积极而周密地抓紧做好我省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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